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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5年国际货运代理人考试《基础知识》易错题大全--精选4
发布时间:2015-04-09 浏览:2070次

案例分析

1.某公司以EXW条件买进一批茶叶,在受领货物时,发现茶叶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据此公司拒绝提货和付款。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案: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因为根据《通则》解释,在EXW条件下,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货物的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并对货物的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则卖方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就此案例题意可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就货物的包装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拒领货物和拒付货款,显然是不合理的。

2.我某公司以CFR价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后即以电报形式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对方没有收到此通知,因而  未及时投保,结果船在运输途中沉没,货物全部损失,买方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此事系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引起的,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①我方已发出装船通知,买方未及时投保,造成损失的责任不在我方;

②为证明我方已及时发出通知,可向买方出示有关证明材料;

③可协助买方查找未收到通知的原因,但这并非我方责任;

④此类事件如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造成的,我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我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日期做好受领货物的准备,但却于合同的约定交货期的1天后才收到货物,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无法按时到达。因此,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5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问该公司以此向国外卖方提出索是否合理?我为什么?

答案:该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按DES成交,其合同属到达合同,卖方要承担义务,保证货物在规定的交货期内运达目的港。就此案例而言,国外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期的7天后才把货物运达目的港,违反了合同,理应赔偿买方损失。

4.某公司以CIF价向外商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须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迟于12月1日抵达,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还属于CIF合同吗?为什么?

答案:不属于CIF合同。 根据《2000通则》规定,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只规定装船期,不规定到达时间,否则就不是CIF合同。

5.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买方要求不合理。根据《2000年通则》对于CIF的解释,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是在装运港的船舷,即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一旦货物越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则风险由买方承担。此票货物起火时已是装运完毕,拿到提单即表示在运输途中,不管实际船只有没有出港,都是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了,这种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符合要求的单据收取货款,买方凭符合要求的单据支取货款。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此信用证的议付完全符合惯例,因此进口方无权追索货款。

6.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软管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7.某公司以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自装运港启航不久,载货船舶因遇风暴而沉没。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将包括保险单、提单、发票在内的全套单据寄给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问:进口方是否有义务付款?

答案:有义务付款。

因为按照CIF术语,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即为履行了交货任务。CIF合同的卖方是凭单履行交货任务的,是象征性交货。

卖方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了装运,并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提单)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证,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付款。卖方将有关单证交给买方后,使买方与轮船公司、保险公司建立了直接的关系,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买方可以凭货运单据或保险单据与船方或保险公司交涉。

8.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改报FOB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

答案:我出口公司报价从CIF大阪改为FOB大连时,应将报价调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 当按FOB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按CIF大阪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而改为FOB大连成交,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险费。

9.在出口业务中,与老三种贸易术语FOB ,CFR 和CIF比较,为什么应该积极的推广新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PT,和CIP的应用?

答案:区别:

①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前者适用水上运输,后者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②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界限不同。前者交货地点为装运港船上,风险划分界限为装运港船舷,后者交货地点为出口国某一指定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为货交承运人。

③装卸费用负担不同。前者关于装卸费或卸货费有贸易术语的变形,后者术语本身已明确,无须贸易术语变形。

④运输单据不同。前者应提交水上运输单据,后者则提供所指定的某种运输方式下的运输单据。

因为:三种贸易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新三种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目前,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得到了广泛运用,在此情况下,如果不考虑运输方式,盲目选用FOB、CFR和CIF,会增加出口方的风险责任,把风险分界点由货交承运人延伸到在装运港越过船舷。而且将推迟运输单据的出单时间,相应推迟了出口方的交单收汇时间,影响我方资金周转和造成利息损失。

10.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已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案:1、 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2、 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3、 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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